1.意向受讓方應在公告期內自行踏勘轉讓標的并簽署《現場踏勘確認書》,充分了解轉讓標的相關情況并到有關部門咨詢后攜帶《現場踏勘確認書》到我所辦理報名登記手續并提交相關資料。經資格審查合格后,在公告截止日17時前,按規定交納交易保證金到指定賬戶(以銀行到賬時間為準),取得參與交易資格。 2.轉讓標的以實物現狀為準,意向受讓方報名并交納交易保證金即表明其已完全了解并認可轉讓標的現狀及相關情況,對轉讓標的無任何異議,自愿接受轉讓標的全部現狀及瑕疵(包含但不限于已知或未知),自行承擔一切法律責任和交易風險。轉讓標的成交后,受讓方不得以不了解轉讓標的狀況、轉讓標的存在的瑕疵或面積勘丈誤差、現場踏勘不清等任何理由,退還轉讓標的或拒付交易價款。否則,視為違約,其交納的交易保證金不予退還。 3.受讓方應在標的成交次日起3個工作日內與轉讓方簽訂《產權交易合同》,并合同生效后的5個工作日內一次性支付全部交易價款及交易服務費,否則視為違約,已交納的交易保證金不予退還。 4.轉讓標的交易價款不包含辦理轉讓標的移交和不動產轉移登記過程中按規定應繳納的相關稅、費。轉讓標的在辦理不動產轉移登記時所涉及的稅、費,按照稅法及相關規定由交易雙方各自承擔。 5.轉讓標的成交后的不動產面積以不動產權證書證載為準;若不動產權證書登記面積與公告、產權交易合同所載面積或實際測量面積出現差異的,均不改變成交結果和交易價格。 6.意向受讓方應充分了解房產所在地區的限購、過戶等相關政策。成交后,轉讓標的因受讓方原因無法辦理過戶的,不改變成交結果及成交價格,由此產生的風險及責任由受讓方自行承擔。 7.轉讓標的移交前產生的水、電、暖、氣、物業等及其他費用由轉讓方承擔,轉讓標的在辦理水、電、暖、氣等相關事項的入戶或登記手續產生的相關費用由受讓方承擔。 8.因政策、規劃變更及其他因素引起的全部風險和后果均由受讓方自行承擔,且不改變成交結果和交易價格。 9.其他詳見《受讓須知》《受讓申請與承諾書》等產權交易文件。 |